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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信贷供给“增量扩面” 构建更加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
2020-07-15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 | 曲静怡

    为进一步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更加有效地运用监管政策手段,引导和督促商业银行全面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并配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指标表》(以下简称“《指标表》”)。
    《评价办法》要求各级监管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2019年度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组织开展试评价,于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价办法》的出台不仅是对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支持,也是落实金融委办公室相关改革措施的行动。受疫情影响,我国中小微企业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在此背景下出台《评价办法》,体现了监管部门对扶持中小微企业的重视,将有力地帮助中小微企业摆脱困境,恢复常态化经济生活。”兴业研究金融监管分析师陈昊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完善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的长效机制

    据了解,《评价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以“正向激励为主,适当监管约束,明确差异化要求,合理体现区分度”为指导思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并行、总量增长与结构优化并重、激励与适当约束并举”的原则,规定了以下事项:
    一是明确评价内容,设置标准化指标。提出以信贷服务为主、覆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全流程的评价指标,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情况、体制机制建设情况、重点监管政策落实情况、产品及服务创新情况、监督检查情况等5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二是确定评价机制,规范评价组织方式及流程。按照法人为主、上下联动的原则建立监管评价组织机制,按年度实施评价。评价工作分为银行自评、监管信息收集、监管初评、监管复审、评价结果通报、档案归集等环节,各环节均有具体职责分工要求。
    三是加强评价结果运用,充分发挥激励引导作用。明确评价结果的运用方式,突出与相关政策措施的协同联动,强化监管评价对商业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的导向作用。
    “当前政策导向是聚焦信用资源的精准滴灌。此前,银保监会在4月9日已发布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暂行办法(试行)》的意见征求稿,央行在6月初已新设两个货币政策工具以引导商业银行支持小微企业。本次发布的《评价办法》,是通过标准化指标对商业银行小微工作全流程进行评价,进一步畅通政策传导渠道。”海通证券非银首席分析师孙婷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此外,在《评价办法》配发的《指标表》中,明确将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情况作为了银行评价得分的重要指标。若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中信用贷款占比较去年末上升0.5个百分点(含)以上”,则该银行得满分4分;若银行“占比上升未超过0.5个百分点或持平的”,则该银行按实际上升百分点与0.5之比,在50%~满分区间内得分;若银行“占比下降”,则该银行得0分。
    据了解,截至2019年年底,信用贷款在我国国有大行和上市股份制银行所有贷款中的占比均在31%左右,相较于此前已经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提升。但是若与发达经济体相比,我国银行信用贷款占比仍有一定的提升空间。“未来提高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恐怕不能单靠银行,除了完善征信体系建设之外,还需要强化不良资产回收和法律执行的效率。”陈昊分析说。
    同时,《指标表》也将银行对小微企业的首贷服务情况纳入了考核要点之中。《指标表》明确,若银行“当年新增首贷户数占比不低于同类机构占比,或完成了监管部门提出的首贷户量化目标的”,则该银行小微企业首贷服务情况评分为4分;若银行未完成上述目标,但“当年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客户中有新增首贷户的”,则该银行此项目评分为2分;若“当年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客户中无新增首贷户的”,则该银行此项目评分为0分。

重点监管政策落实情况

    相比征求意见稿,《评价办法》并无太多显著修改,主要是新增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小微金融业务条线绩效考核的重要参数,并主动公开评价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评价办法》明确将所有银行根据得分情况分为4个级别,并根据分级情况决定银行奖惩措施。《评价办法》要求,最终得分在90分以上的银行为一级,得分在75~90分的银行为二级,得分在60~75的银行为三级,得分在60分以下的银行为四级。其中,二级和三级还以5分为级距,具体分为了2A、2B、2C、3A、3B和3C。单家银行的评价结果将抄送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财政部门、国资部门以及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
    据了解,对于评价结果为四级的银行,监管部门应专题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时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并跟踪督促评估其后续落实情况。在相关现场检查立项中应作为重点检查对象。若整改措施不力或下一年度监管评价仍无明显改善的银行,监管部门还有权对其采取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等一系列监管措施。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指标表》中有关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的评分多达13分,可见监管部门对尽职免责落地情况的重视。”陈昊表示,此前监管部门已经多次就银行“尽职免责”体系建设提出具体要求,但是在实践中,无论是授信过程还是贷款的实际发放过程,由于多方面因素“尽职免责”的落实难度较大。特别是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由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转变,使得此前隐藏的部分不良资产逐步暴露,从而造成银行不良资产上升、经营压力加大,也对“尽职免责”相关要求的落地产生了阻碍。
    陈昊认为,从根本上来看,银行经营的外部评价体系等一系列制约因素也造成了内部授信和贷款发放“尽职免责”的难度上升。除此之外,“尽职免责”的模糊边界也成为了各家银行难以切实落地这一要求的障碍。虽然《评价办法》中高度重视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的要求,并通过评分的机制将“尽职免责”纳入了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评价的长效机制之中,但从长远来看,还需要多方面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完善“尽职免责”相关要求。

来源: 中国经济导报 2020-07-15 第06版:财经与信用 字数:2466 作者: 曲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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