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 黄鑫宇)8月12日,山东省金融监管局官网发布《关于部分融资租赁公司涉嫌违规开展业务的风险提示》。山东省金融监管局表示,近期,该局收到有关方面来电、来函反映,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存在以融资租赁业务名义、实际从事发放汽车抵押贷款业务的情况。对于此类业务,山东省金融监管局认为已“涉嫌违规”。 在本次风险提示中,山东省金融监管局做出的该认定,是基于6月9日银保监会印发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第八条明确列出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等五条“负面清单”。同时,《暂行办法》的第十四条亦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等。据此,山东省金融监管局认为,在来电、来函中所反映的部分融资租赁公司情况,已“涉嫌违规开展业务”。 根据反映,山东省金融监管局还发现,“有部分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合同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格式化条款;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正常完结时怠于或拒绝履行车辆解押义务。” 山东省金融监管局认为,上述情形均有可能给承租人的正常履约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山东省金融监管局特别提示承租人,“签订相关合同前,要仔细核实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资质和经营范围”。此外“不受不实宣传诱惑,对合同条款审慎把握,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被山东省金融监管局强调。 事实上,目前关于汽车消费分期的宣传、服务及其背后的融资租赁业务模式,是否有违监管及法理的规定,市场上存有争议。贝壳财经记者注意到,本次山东省金融监管局发布的风险提示,是《暂行办法》颁布后,融资租赁机构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首次“发声”和认定。 法理方面,3月16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曾开庭审理过一起“究竟是租还是买”涉及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案件。有消费者状告某汽车消费分期平台存在欺诈,而已拥有融资租赁牌照的该平台则反诉消费者违约。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商品详情介绍处注明该平台“采用先租后买方式,租期1年,用车满1年,可买可退”,消费者在下单前即应当知道该交易的业务模式,并不存在平台故意隐瞒、欺诈的情形。平台与消费者签署的电子合同没有被修改。法院驳回了消费者“退1赔3”的诉求,同时要求该名消费者支付车辆剩余租金等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方面认定的事实中,包括这台由消费者分期“购置”的车辆,已经于2018年1月15日登记在为其提供汽车消费分期服务的平台名下。该平台的辩词中也提到“公司支付了车辆全款”。即在本案例中,车辆的所有权属于融资租赁业者。这一点不同于山东省金融监管局基于《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等规定,做出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开展汽车抵押贷款业务已“涉嫌违规”的认定情形。 据记者了解,市面上多数新车及二手车消费分期平台,目前背后都是依托于由各地方颁发的融资租赁牌照经营。消费者在签约时,通常会面对《融资租赁续租协议》或《融资租赁回租合同》。但不论何种形式下,按照合同或协议,分期“购买”的汽车实质上是一种“租赁物”。 “说到底,这辆车被抵押了”,柒财智库高级研究员毕研广告诉记者,“虽然车辆归消费者使用,但是没有机动车登记证(即“大本”),并且更为严重的是,一旦还款违约有可能会出现车辆被直接‘拖走’的情况”。毕研广同时也建议,司法之外,由于融资租赁业务模式比较复杂,涉及金融,消费者应该与相应的监管部门沟通、协调解决。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黄鑫宇 编辑 王进雨 校对 薛京宁 来源: 新京报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74830457622696836&wfr=spider&for=p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