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杂志全媒体记者丨石静莹 2021年1月5日,一则判决引发大量舆论关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赖小民受贿、贪污、重婚一案一审宣判,最终获死刑。 这是极具震慑力的一次重要判决,是10年来金融反腐判处死刑的第一人,赖小民用其贪婪的手段,将自己送上了断头台。 实际上,金融领域的贪腐被判死刑早有先例。赖小民的判决是依法反腐的典范,也是金融领域反腐不断深化、力度持续加码的重要体现,展现了党和政府金融领域反腐的决心。 赖小民的死刑判处,从根本上打消了经济犯罪分子一段时间内存在的“经济类犯罪不会被判处死刑”的侥幸心理,给经济领域犯罪分子尤其是金融领域犯罪分子带来了巨大的震慑。 赖小民,死刑! 党的十八大以来,涉案金额达到“亿元”的贪腐官员已有四十余人。赖小民作为金融巨贪,以17.88亿,刷新了涉案金额的最高纪录。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消息显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赖小民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同时,法院判决,对赖小民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对贪污所得财物依法发还被害单位。 2018年,赖小民的案件就曾引起过舆论的热议,因这位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前掌门人以其“石破天惊”的违纪违法行为刷新了人们对于腐败的认知。 办案人员在几处赖小民的房产里,搜出本外币以人民币计算,共计2.7亿元的现金,2.7亿元相当于约3吨,放在一起,超过3立方米。 这甚至只是赖小民腐败案的涉案金额的冰山一角。 中纪委的通报里,一连用了三个“特别”对此案进行定性:群众反映特别强烈、腐败问题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赖小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重婚罪。赖小民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 在二十二起受贿犯罪事实中,赖小民有三起受贿犯罪数额分别在2亿元、4亿元、6亿元以上,另有六起受贿犯罪数额均在4000万元以上。 同时,赖小民具有主动向他人索取贿赂和为他人职务调整、提拔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等从重处罚情节。 赖小民利用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职权,违规决定公司重大项目,越级插手具体项目,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赖小民目无法纪,极其贪婪,大部分犯罪行为均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属于典型的不收敛、不收手、顶风作案,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虽然赖小民提供下属人员重大犯罪线索并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综合其所犯受贿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犯受贿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在旁听案件宣判后,法学专家表示,这次判决“罚当其罪”。 被判死刑的金融巨贪们 金融领域犯罪判死刑,其实是有先例的。 曾任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城市信用合作社主任、北京城市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支行行长的霍海音,涉案金额高达30多亿元人民币,堪称“中国金融第一巨贪”。 霍海音贪污公款7000万元人民币、挪用公款10.56多亿元人民币、非法出具金融票证造成损失3000多万元、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造成20多亿的重大损失,2002年12月20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6年12月14日早上,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注射死刑车上,新中国成立以来陕西省最大金融腐败案两主犯周利民、刘怡冰被执行注射死刑。 以高息存款为诱饵,采用开具“大头小尾”存单、私刻公章伪造金融凭证等不法手段,在社会上大量吸收30余家单位、400多名个人的资金共计4.8亿余元,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分行北大街支行原行长周利民、刘怡冰(女)将资金不入银行账,个人支配、占有,二人实际侵吞2亿余元。 周、刘二人按照事先预谋,于作案后分别潜逃,后周利民在香港被抓获,刘怡冰在印度尼西亚被抓获。 经西安市中院一审判决、省高院终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周利民、刘怡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时,接到死刑判决书后,巨贪周利民浑身颤抖,当庭含泪向其母亲下跪。刘怡冰在被注射前表示“死刑这个结果已经给世人最大警醒”。 金融反腐有多难 金融业是国家经济的命脉,直接掌握着资金,对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权力大、诱惑多,金融领域的贪腐问题往往涉案资金较大,引起的社会关注度较高。如果不能得到彻底有效的根治,会对国家经济发展产生重大的负面冲击。 金融领域的反腐败有着鲜明的特点: 首先,案件疑难复杂、专业性强,具有隐蔽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中管金融企业反腐力度持续加码的情况下,金融“内鬼”的作案方式趋向迂回隐蔽,违纪违法出现新特点。 多数作案都采取了掩人耳目、穿上马甲的方式,如通过借款、财务顾问等形式对利益输送行为进行包装,进行多环节、多链条交易隐藏资金真实去向,将“谋利”与“收钱”进行时间上、因果关系上的切割,由他人代持股份、股票、房产等。 其次,一人涉案有时候会牵扯出多人,网络式的窝案呈高发之势,反腐工作面临着非常复杂的形势。 赖小民一案涉及多人,仅赖小民交代的涉案事情和涉案人,以现有力量,需要三年时间才完成调查。 再次,拉帮结派,利用国有金融资源配置决策权为他人谋利。与被监管机构“亲”“清”不分,乐于当“内鬼”。 例如,内蒙古银保监局原党委委员刘金明,身为金融监管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背离金融监管初衷,弃守监管职责,与被监管机构“亲”“清”不分,甘于被“围猎”,乐于当“内鬼”,对有关被监管机构野蛮扩张大肆放水,助推金融风险;破坏监管队伍风气、监管机构政治生态,造成队伍管理、业务监管“双失守”。 案发后,刘金明还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 所以,金融领域反腐尤其需要警惕“靠行吃行”式敛财、近亲繁殖、涉黑腐败等违纪违法行为。 反腐进入“深水区” 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要求“深化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严惩职务犯罪,在金融领域应用重典、清本源。 近两年,从总部到地方分支机构,从国内到海外,从银行到证券,金融反腐一直向纵深推进。 金融反腐力度持续加大。 一旦金融监管者发生腐败问题,滥用监管权力,就会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甚至威胁金融安全。 近一年时间里,纪检监察机关下大力气,清除金融监管内鬼,以强监督促进强监管。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了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原党委书记毛毕华,原中国银监会山西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张安顺等10余名金融监管部门领导干部接受审查调查或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消息。 在金融监管领域的反腐的震慑下,银保监会辽宁监管局二级巡视员刘文义于2019年12月主动投案。 赖小民宣判死刑,是对所有贪污腐败人员的巨大震慑,也彰显了我国严惩严重贪污贿赂犯罪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 少数金融领域党员干部之所以能利用职务便利大开“谋私”之门,其中有干部自身问题,也有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督存在疏漏的原因。 坚决查处各种风险背后的腐败问题,深化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既需要办案的雷霆手段,更需要强化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力,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监督和监管的深度融合。以制度的力量,持续助力金融风险防控。 本文责编丨张蓓蕾 统筹丨刘树强 张蓓蕾 编辑丨李卓华 莫群 校对丨华成民 来源丨南方杂志微信公众号 来源: 腾讯网 https://new.qq.com/omn/20210106/20210106A0CEIP0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