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届云南金融机构价值发现 暨金融行业年度总评】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简称。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必须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推进金融安全网建设,持续强化金融风险防控能力。
速览 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的重点举措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发表文章《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郭树清强调,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对保障金融稳定和国家安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郭树清提出,强化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健全“风险为本”的审慎监管框架、加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营造严厉打击金融犯罪的法治环境、切实维护好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金融安全网和风险处置长效机制、加快金融监管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等8项重点举措。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迎16年来首次修订 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曾刚表示,现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于2004年2月实施,2006年进行过一次修改,距今已经过去了16年。16年来,我国银行业发展日新月异,相比之下《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部分规定已经不适应银行业发展新形势的要求,存在一些制度短板需要加以完善。此次修订正是基于这样的大背景。 “从修改内容来看,《征求意见稿》总结和巩固了近年来银行业监管经验和改革成果,聚焦银行业监管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与时俱进,加快弥补监管制度短板。”曾刚表示。 银保监会: 公司治理监管评估为D级及以下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新版《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明确,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总分为100分,评估等级分为五级,分别为A级(优秀)、B级(较好)、C级(合格)、D级(较弱)、E级(差)。 其中,《办法》显示,评估等级为D级,表示相关机构公司治理存在较多突出问题,合规性较差,有效性不足,公司治理基础薄弱。 评估等级为E级,表示相关机构公司治理存在严重问题,合规性差,有效性严重不足,公司治理整体失效。 《办法》要求,监管机构应当将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等级为D级及以下的银行保险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其存在的公司治理问题,提出明确的监管措施和整改要求,对其存在的重大公司治理风险隐患要及时纠正,坚决防止机构“带病运行”,防止风险发酵放大。 建立科学高效的金融稳定保障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表示,当前,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相比仍有差距。近年发生的金融风险事件充分表明,相当多的金融机构不同程度地存在党的领导逐级弱化、股权关系不透明、股东行为不审慎、关联交易不合规、战略规划不清晰、董事高管履职有效性不足和绩效考核不科学等问题。解决这些治理方面的沉疴痼疾仍须付出艰苦努力。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金融监管改革任务非常艰巨。 中央金融管理部门要依照法定职责承担监管主体责任,派出机构要自觉服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积极发挥专业优势和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共同推动建立科学高效的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公开透明地使用好风险处置资金。 全面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坚决遏制脱实向虚。管好货币总闸门,防止宏观杠杆率持续快速攀升。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加大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中长期资金支持。健全普惠金融体系,改进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供给,提升新市民金融服务水平,巩固拓展金融扶贫成果。督促中小银行深耕本地,严格规范跨区域经营。强化保险保障功能,加快发展健康保险,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健全国家巨灾保险体系。稳妥推进金融业高水平开放,服务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 三季度银行业监管态势整体平稳 在“稳增长、稳市场主体、稳就业、保民生”的整体基调下,三季度,银行业监管态势整体平稳,罚单数量较去年同期小幅度上升,罚没金额较去年同期有所下降,大额罚单也呈显著的下降趋势。 据毕马威KPMG消息,2022年前三季度,人民银行及银保监会向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非银支付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共开出数据罚单1006张,罚款金额为8.6亿元,涉及486家机构。 全国31个地区,除湖南、陕西和西藏外,28个地区的金融机构收到了数据罚单。罚单数量排名前三的为黑龙江省(58张)、浙江省(30张)、山东省(23张)。 2022年前三季度,个人数据罚单共992张,被处罚人数1201人,罚款金额4417万元,人均罚款金额3.68万元。 2022年第三季度银行与保险业仍为处罚重点,非银支付机构与信托公司在本季度均产生了大额罚单,其中非银支付机构最高罚单1196万元,平均罚单351万元;信托公司最高罚单1400万元,平均罚单635万元。 对金融机构而言,监管数据具有双面性。一方面,大量数据报送给监管机构后,成为监管机构执行业务合规性监管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充分有效利用监管数据,主动开展的监管数据分析应用,将监管数据与行内其他数据、外采数据整合,可实现监管数据赋能业务的目标。 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 银保监会拟修订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为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提升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11月11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的内容有:完善审慎监管规则,加强行为监管,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坚持依法监管的基本原则,努力实现监管全覆盖,提高对股东、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健全风险处置机制,完善早期干预制度,丰富风险处置措施,提升处置效率。 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表示,本次修订《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顺应时势,总结经验,抓重点,补短板,着力于完善监管体系,提升监管精度,丰富监管工具,增强监管能力,可以说是在坚持和巩固中国特色“强监管”金融体制基础上的一次重要的“系统升级”。 坚决防止机构“带病运行” 新版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发布 为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近日,按照银保监会2022年弥补监管制度短板方案要求,银保监会对《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19〕43号)进行修订,发布了新版《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银保监规〔2022〕19号)。 记者注意到,《办法》发布后,银保监会将部署开展2023年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工作,进一步推动机构完善公司治理,促进机构健康发展。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办法》修订坚持稳定性的原则,保持现有评估机制和评估体系的连续性,对一些具体内容进行修订和补充,重点对评估机制、评估指标、评估结果应用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根据《办法》,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党的领导、股东治理、关联交易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和高管层治理、风险内控、市场约束、利益相关者治理等方面。 《办法》还进一步扩展了公司治理评估对象。原评估办法中评估对象仅为商业银行和商业保险公司。在结合前期公司治理评估实践基础上,此次修订将农村合作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及货币经纪公司等纳入监管评估范围。 银保监会每年会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形势、行业公司治理风险特征、监管规则和关注重点等因素的变化情况,制定年度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方案,明确当年评估对象、评估要点、评分标准和具体安排。在时间上,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对评估结果为B级及以上的机构可适当降低评估频率,但至少每2年开展一次。 《办法》要求,监管机构应当将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等级为D级及以下的银行保险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其存在的公司治理问题,提出明确的监管措施和整改要求,对其存在的重大公司治理风险隐患要及时纠正,坚决防止机构“带病运行”,防止风险发酵放大。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表示,未来,将全面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进一步提升金融监管有效性,弥补监管短板,强化金融风险源头管控。坚守监管主责主业,把好金融机构准入关,加强对股东资质和股东行为监管,坚决纠正违规关联交易,防止大股东操纵和内部人控制。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的认定,严厉打击“无照驾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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