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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车“自燃”可理赔 专属保险条款征求意见出炉
2021-08-11

「本文来源:羊城晚报」

羊城晚报记者 张爱丽

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式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2021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梳理发现,《征求意见稿》中,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主要分为三大主险和六大附加险两部分。

一直以来,新能源汽车都没有专属险种,其主要沿用传统燃油车的车险条款和费率。而根据公安部的数据,截至2021年6月底,中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了603万辆。庞大的数字说明,使用传统车险条款和费率已不合时宜。而即将出台的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在使新能源汽车车主的权益得到更好保护的同时,也将对新能源汽车的发展起到更好的推动作用。

解决“自燃”痛点

根据《征求意见稿》,主险包括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新能源汽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则包括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附加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附加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附加智能辅助驾驶软件损失补偿险、附加火灾事故限额翻倍险、附加新能源汽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

《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新能源汽车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烧)造成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车身、电池及储能系统、电机及驱动系统、其他控制系统以及其他所有出厂时的设备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上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过程包括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

折旧按月计算

根据《征求意见稿》,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自然磨损、电池衰减、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充电期间因外部电网故障导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产生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在免赔额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到,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征求意见稿》还显示,投保时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新能源汽车的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新车购置价的80%。折旧的计算公式为:折旧金额=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系数。

比如,9座以下客车家庭自用和非营业纯电动新能源汽车的折旧按照车价分为四个价格区间,分别为0-10万元、10万-20万元、20万-30万元、30万元以上,与之对应的折旧系数为每个月0.82%、0.77%、0.72%、0.68%。9座以下客车家庭自用和非营业插电式混合动力与燃料电池新能源汽车折旧系数则不按车价区分,统一为每个月0.63%。

来源: 百度 人民资讯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07767452894766999&wfr=spider&for=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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